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7月20日上午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3人,代表股份7903.144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2921%,(其中A股股东19人,代表股份7886.4959万股,B股股东4人,代表股份16.6482万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大会审议通过,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与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增加互为担保金额5000万元协议的议案》
    与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互相对等担保的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借款(总计互保金额为10000万元),担保限额为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点存续单笔或多笔的担保的总额,担保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二年。
    同意票计7903.144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权数的100%,其中 B股股数16.6482万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权数的100%;
    反对票为0股。
    弃权票为0股。
    二、《关于变更公司企业类别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企业类别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制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1)、生产和销售毛条、毛纱、纺织品及服装、销售自产产品;
    (2)、毛纺织技术的咨询;
    (3)、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业务(具体项目另行报批)。股东大会授权委托公司办理有关工商变更手续。
    同意票计7903.144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权数的100%,其中 B股股数16.6482万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权数的%;
    反对票为0股。
    弃权票为0股。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公司根据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对章程作相应修改。
    同意票计7903.144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权数的100%,其中 B股股数16.6482万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权数的100%;
    反对票为0股。
    弃权票为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见证,其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本)》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