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30日上午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4人,代表股份8220.394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90%,(其中A股股东40人,代表股份8205.1277万股,B股股东4人,代表股份15.2666万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大会审议投票表决通过,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斜土路1274号地块联建权益转让的议案》。
    同意票计8220.373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权数的99.9997%,其中B股股数15.2666万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权数的100%;
    反对票计0.001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权数的0.0001%,其中B股股数0万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权数的0%;
    弃权票计0.02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权数的0.0002%,其中B股股数0万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权数的0%;
    废票为0票。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见证,其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