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名下位于许昌路1180号土地,与许昌路1150号原三毛主厂区为同一区域,原三毛主厂区已于2003年12月由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收购。现为配合杨浦区政府城建规划要求,落实区政府07年实事项目,拟将公司名下位于许昌路118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出让给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
    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与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签署了《上海市杨浦区工业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让许昌路1180土地使用权的提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一、概况
    遵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上海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友好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与上海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签署了《上海市杨浦区工业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将公司名下位于许昌路118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出让给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出让补偿总金额为3000万元。
    二、交易对方介绍
    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
    性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注册地址:长岭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薛正华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资产出让的标的系公司位于许昌路118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该地块占地面积为902平方米,该地块地上建筑物的面积为4651.5平方米。
    本次出让资产,截止2006年12月31日帐面净值为:1488万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补偿政策
    1、签署交易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
    资产出让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收购方: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
    2、合同签署日期:2007年3月29日
    3、交易标的:许昌路1180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4、补偿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政府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厂房及建筑物成本、设备搬迁、人员安置等动迁补偿费。
    5、补偿原则:按市场行情测算,经双方协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付款方式: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自2007年4月30日前或在本公司完成腾房交地的当天付清该款。合同签署当日公司已收到预付款900万元。
    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出让对公司利润无影响,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做好对2003年底许昌路企业搬迁遗留问题的解决和人员安置。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转让无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市杨浦区工业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