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1994年6月17日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国”)上海市金山卫召开1993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授权代理人代表股份共528476664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84.83%,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中国有关法规规定的法定人数。经股东大会审议, 出 席的股东作出如下决议:
    一、批准本公司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批准本公司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批准本公司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告;
    四、批准本公司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年度股东大会分配方案如下:
    1、税后利润分配比例为:法定盈余公积金10%,职工福利公益金10%, 任意 公积金15%及当年可供分配利润65%;
    2、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约为人民币565562000元;
    3、实行派发末期股利现金每股人民币0.050元;凡1994年4月1日在上海中央登 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之A股股东及1994年6月17日(含6月17日)登记在册之H股股东, 可获派发末期股利。
    五、批准本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域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截至 1994年12月31日止年度境内和境外的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除以上股东大会决议之外,本公司对于末期股利派发作如下说明:
    1、根据本公司章程第20条规定,本公司向任何股东支付股利, 均按人民币计 价,A股的股利以人民币支付,H股的股利以港币支付,以港币支付的折算公式如下:
股利人民币额股利折算价= ───────────────────────────
股利宣派前一个公历星期深圳外汇调剂中心港币收市汇率的平均值
    就向本公司H股股东支付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利而言, 股利宣派 日期(即1994年6月17 日)前一个公历星期深圳外汇调剂中心港币收市汇率的平均 值为1.00港元兑人民币1.1207元。因此每股本公司H股可享有0.0446港元之股利。
    2、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在香港的付款代理人( 付款代理人)。本公司会将已宣派的H股股利付予付款代理人以待支付H股股东。付 款代理人将于1994年6月27日将股利支付予H股股东。
    3、A股股东的股利派发办法详细事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后,将在《中国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另行公告。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