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上海市注册成立)
    本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附注2)
    本人(附注2)
    地址为
    持有本公司股票:A股 股,
    H股 股
    为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东,现委任(附注3)大会主席,或
    为本人之代表,代表本人出席1994年6月17(星期五)上午9时在上海金山卫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大会,并于该大会代表人,依照下列指示就股东大会公告所列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之代表酌情决定投票。
    
    
    
决议案 | 赞成(附注4) | 反对(附注4) |
1.审议本公司199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 - |
2.审议本公司199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 - |
3.审议本公司1993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告 | - | - |
4.审议本公司1993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 - | - |
5.审议续聘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为本公司1994年度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 - | - |
    时间1994年 月 日 签署(附注5):
    附注:
    1、请填上以您名义登记与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托表格将被视为与以您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2、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3、如欲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格内填上您所拟委派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代表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将须由签署人签字示可。
    4、注意:您如欲投票赞成任何议案,则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5、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您或您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持有人为一公司或机构,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盖上公司或机构印章,或经由公司或机构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人签署。
    6、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机关)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最后须于大会指定举行开始前24小时送本次大会秘书处方为有效。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