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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8 证券简称:上海石化 项目:公司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2002-06-19 打印

    根据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 会会议提议, 本公司二零零一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于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八日在上海市 金山区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授权股东代理人79人,代表股份约46.15亿股, 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64.09%, 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要求。本公司董事长陆益平主持了本次大会。

    经与会股东审议,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作出如下决议:

    1、以439,421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8%

    以90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2%

    以21,946万股弃权。

    批准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444,47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8%

    以87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2%

    以16,895万股弃权。

    批准本公司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444,990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8%

    以91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2%

    以16,378万股弃权。

    批准本公司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审核财务报告。

    4、以444,795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86%

    以622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14%

    以16,041万股弃权。

    批准本公司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年度利润作如下分配:

    本公司2001年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之税后利润为人民币71,604,000元, 按国际会计准则审计之净利润为人民币116,049,000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人民币 7,160,000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人民币7,160,000元;则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57 ,284,000元(国际会计准则为人民币101,729,000元); 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 币515,997,000元(国际会计准则为人民币515,997,000元), 则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为人民币573,281,000元(国际会计准则为人民币617,726,000)。

    本公司不派发2001年度末期股利,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5、以444,864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38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6,454万股弃权。

    批准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2年度境内审计师和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2年度境外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6-1

    (1)以444,12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8万股弃权。

    选举陆益平

    (2)以444,12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8万股弃权。

    选举许开程

    (3)以444,12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8万股弃权。

    选举戎光道

    (4)以444,12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7万股弃权。

    选举冯建平

    (5)以444,12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8万股弃权。

    选举张志良

    (6)以444,12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8万股弃权。

    选举蒋宝兴

    (7)以444,12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8万股弃权。

    选举励伟昌

    (8)以444,126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7万股弃权。

    选举刘文龙

    (9)以444,126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9万股弃权。

    选举张保鉴

    (10)以444,126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9万股弃权。

    选举张洪林

    (11)以444,126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9万股弃权。

    选举黄鉴

    (12)以444,126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7万股弃权。

    选举顾传训

    (13)以444,126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9万股弃权。

    选举王行愚

    (14)以444,126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9万股弃权。

    选举王永寿等十四位同志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顾传训、 王行愚、 王永寿等三位同志为独立董事;

    6-2

    (1)以444,12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8万股弃权。

    选举杜重骏

    (2)以444,12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7万股弃权。

    选举张建军

    (3)以444,12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8万股弃权。

    选举吕向阳

    (4)以444,126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9万股弃权。

    选举陈信元

    (5)以444,126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9.97%

    以124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0.03%

    以17,209万股弃权。

    选举刘向东等五位同志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7、以427,265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96.56%

    以15,216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3.44%

    以17,298万股弃权。

    通过下列条款为特别决议:

    (a)、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章程的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 进行其认为适当的修改,以便增加本公司的股本并反映出下述(b) 款打算进行的本公 司股份配发和发行完成以后本公司新的股本结构。

    (b)、在上述(a)款特别决议案获得通过的前提下及,以(d)款为前提, 一般及无 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单独或同时配发和发行内 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或可转换为该等股份的证券或期权或认股权证或类似权 利,以供认购本公司任何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以及发出或订立或授予将会 或可能需要配发和发行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之要约或协议或选择权。

    (c)、(b)款给予之批准应授权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内发出或订立或授予将会 或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配发和发行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份之要约或协议或选择权。

    (d)、根据(b)款和(c)款给予之批准,或另行根据(i)供股;(ii)按可转换为本 公司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之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转换权;(iii)按本公司 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iv)按公司之章程规定以任何股息票或 类似安排配发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息除外, 由本公 司董事配发或同意配发的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的数量各自不得超过本公司 该类现有已发行股本的百分之二十。

    (e)、就本第7号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 指由本第8号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 者之最早日期止期间:

    (1)本第7号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次股东周年大会散会;或

    (2)本第7号决议案通过后的12个月届满之日;或

    (3)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第7 号决议案发出 之授权。

    [供股]乃指本公司发售股份, 供在某一固定记录日期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 之股东或有权获得发售之本公司其它股票持有人在本公司董事确定的某一期限内认 购(惟须受本公司董事就碎股权利或考虑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任何已获承 认之监管机构或任何股票交易所的要求规定的任何限制或义务后认为必要或权宜的 豁免或其它安排所规限)。

    以上为本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之决议。

    关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二零零一年度股东大会, 经北 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何斐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承董事会令

    张经明

    公司秘书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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