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兹通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零一年 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时在中国深圳举行特别股东大会, 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 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和BP化工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于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 合资经营合同”)以及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履行本公司在合资 经营合同项下之责任,并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在其认为必要、适宜或有利的情况下, 进行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署一切文件,以实施及实行任何与合资经营合同有关或 附带之事宜。”
    
承董事会命    张经明
    公司秘书
    2001年9月20日于上海
    附注:
    1.于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时收市后名列本公司A股股东名册的A股股 东及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六日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有权出席特别股东大 会并参加表决。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的股东请注意,本公司将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六日 至十一月五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 拟出席特别股东大会的股东须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之前将出席通知书 送达本公司注册地址。详情请参阅出席通知书表格。
    3、 凡有权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及表决的股东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 大会及表决。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股东须以书面方式委派代表。委任表格应由 委派代表的股东或该股东的授权代表签署。如果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委任表格, 则其 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连同代表 委任表格须于特别股东大会开始的至少二十四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注册地址。委任 表格随本通告附上。填写并交回委任表格不影响任何股东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及表决 的权利。
    4、每位股东(或其代表)就其持有的每股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如果一位股东 委派了多名代表出席大会, 则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根据本公司章程需 要进行投票)。
    5、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地点,本公司将在发出会议通知时告知。
    6、特别股东大会预计历时半天。 出席特别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表的交通及 食宿费自理。
    本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室
    邮政编号:200540
    电话:(8621)5794 3143
    传真:(8621)5794 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