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1993)30号]《关于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及本公司1993年8月8日签署之招股说明书(A股), 本 公司1994年以增资扩股方式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4.5亿股(每股面值1元, 下同)。
    经1994年3月1日和3月23日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 1994)21号]《关于上海石化继续完成A股发行任务的批复》和[证监发字(1994 ) 37号]《关于同意上海石化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股票发行试点的批复》批准, 本公司 决定,本次发行的股票首先由持有本公司1993年发行的4 亿股个人股之股东认购, 每10股至多可认购8股,其余部分将采用“竞价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 具 体发行时间、办法另行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本公告已送达以下单位: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下列简称适合于本公告:
    1、公司或本公司指: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股票:指本公司股东已持有的股票及本次发行的股票
    3、股东:指截止到股权登记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4、元:指人民币元
    5、董事:指公司董事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全称: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金山卫纬二路
    3、法定代表人:王基铭
    公司是1993年由原中国石化所属特大型石油化工联合企业上海石化总厂的主要 生产和辅助生产以及经营、科研、开发、管理部门重组改制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是中国最大的现代化石油化工、合成纤维联合生产基地,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效益 最好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纤维、塑料联合生产企业,也是中国第一家在全 球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以美国证券托管股份形式挂 牌的公司。
    公司1993年公开发行22.3亿股股票,其中H股16.8亿股,A股5.5亿股。 公司股 票发行后,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成果,超过了招股说明书预测的经济效益水平。
    二、承销机构及承销方式
    1、主承销机构: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2、承销方式:由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组织承销团实行余额包销
    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
    1、主承销商及推荐人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地址:上海市瑞金一路98号
    法人代表:管金生
    电话:021-4312800
    传真:021-4314522
    2、副主承销商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人代表:周汉荣
    电话:021-2587719
    传真:021-2580840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8-10层
    法人代表:谢强
    电话:0755-5564176
    传真:0755-5564173
    3.分销商
    浙江省证券公司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84号
    法人代表:李训
    电话:0571-762121
    传真:0571-778586
    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0号
    法人代表:迟学志
    电话:0451-3632953
    传真:0451-3636909
    湖北省证券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前进路201号
    法人代表:陈浩武
    电话:027-551122
    传真:027-552453
    4、公司法律顾问
    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307室
    经办律师:何斐、曹欣光
    电话:010-4664038
    传真:010-4663889
    承销商的法律顾问:上海市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即墨路95号2号楼2楼
    经办律师:毛柏根、高(日字旁加杨字的右半边)
    电话:021-8872115
    传真:021-8871850
    5、股票登记机构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路15号
    法人代表:俞建麟
    电话:021-3069555
    传真:021-3063076
    四、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提议1993年末期股利按招股书披露的每股0.0475元人民币的股利向 全体股东派发,凡1994年4月1日登记在册之本公司A股股东,可享受1993年末期股利。
    五、发行方案
    本次4.5亿新股发行拟分两部分实施:首先由本公司社会个人股股东认购,认购 部分总额最多为3.2亿股;其余部分将采用"竞价发行"方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具体发 行时间、办法另行公告。
    (一)社会个人股股东优先认购办法
    1、认股比例:社会个人股股东以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票为准,每10股至多认购 8股,逾期不认购部分作弃权处理。
    2、认购价格:每股认股价2.40元
    3、认股对象:凡1994年4月1日登记在册之本公司的全体社会个人股股东。
    (二)社会个人股股东认购方式
    1、凡1994年4月1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社会个人股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和派发 1993年末期股利的权利,并可参加本公司的本年度股东大会。
    2、1994年4月4日为公司股票的除权除息基准日
    3、 社会个人股股东认股缴款日期为1994年4月4日--1994年4月15日, 逾期不 办理交款手续者,其认股权作自动放弃。
    4、交款方式:社会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及股票帐户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公司各营业部柜台办理"委托买进"。
    5、本公司已申请将本次发行的股票于1994年5月上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6、本公司股票在认股交款时间,采用除权交易方式照常上市交易。
    六、本公司1993年募股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本公司1993年股票发行共筹集外资3亿美元,人民币16亿元,主要用于:
    1、用于丙纶项目、渣油轻质化项目、煤电厂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共约6.5 亿元。
    2、为减少公司利息支出,用于外资还贷2.2亿美元。
    3、归还企业债券8.5亿元。
    4、补充流动资金3亿元。
    七、公司1993年经营业绩说明
    根据公司A股上市公告书,1993年1-6月税后盈利为57389.3万元, 公司董事会 认为本公司1993年税后利润不会低于1993年招股说明书盈利预测公布之848311万元。
    八、公司本次社会个人股股东认购后股本结构变化
发行前 发行后股份类别 股份额 所占百分比 股份额 所占百分比
(亿股) % (亿股) %
国家股(A股) 40.0 64.2 40.0 61.1
法人股(A股) 1.5 2.4 1.5 2.3
社会个人股(A股) 4.0 6.4 7.2 10.9
H股 16.8 27.0 16.8 25.6
总计 62.3 100.0 65.5 100.0
    九、公司本次募股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投入:
    1、继续完成渣油轻质化装置投入。
    2、继续完成煤电厂建设投入。
    3、参与浦东开发投资和其它联营项目。
    4、与日本、香港等外资公司合资建设金港石油化工、石化岩谷气体开发、 金 昌工程塑料、金浦塑料制品等合资企业。
    十、本公告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董事会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