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于北京,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美国菲 利浦斯石油公司(菲利浦斯)签订了两项意向书,此等意向书是投资双方寻求中国 政府批准及进一步进行谈判的基础。
    根据第一项意向书,本公司将与菲利浦斯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以合资方式建 设一个年产4.5万吨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K树脂)的设施,意向书中设想本公司 占合作投资40%的权益,菲利浦斯占合作投资中的其余60%的权益。该企业将建于 上海市金山卫,并将采用菲利浦斯的专有技术。在签订合资意向书后,本公司与菲 利浦斯计划于一九九八年底完成对此合资企业进行的全面可行性研究。
    根据第二项意向书,双方同意就扩大合资企业上海金菲石化有限公司(上海金 菲)聚乙烯生产能力,进行前期准备工作。目前,扩大事项仍处于初步阶段,双方 将继续进行磋商,以落实上海金菲扩大后之生产能力目标及双方再投资的资本和出 资方式。上海金菲乃本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初与菲利浦斯合资建立了年产10万吨聚乙 烯的合资公司,该合资项目目前正在建设中,预计可于一九九八年上半年投入生产。 本次意向书的签订将进一步扩大本公司与菲利浦斯的合作范围,有利于加快本公司 发展。由于菲利浦斯乃上海金菲之主要股东(定义见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上市规 则]),而上海金菲乃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以上合资, 扩大项 目就上市规则而言属本公司之关联交易。待本公司落实各合资,扩大项目的各项细 则后,本公司将作进一步的公布。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戎光道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