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董事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召开二 届七次会议.经董事会决议,建议本公司一九九六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本公司一 九九六年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下的税后净利润为人民币1144817千元, 按 国际会计准则审计之净利润为1008180千元.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 利润 分配以低者为准,故本公司可分配利润为1008180千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30020 千元,可分配利润1138200千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114482千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 114482千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909236千元.董事会建议向全体股东派发末期现金 股利每股人民币0.08元(含税),[注]计人民币576000千元,连同本公司已派发中期现 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04元(含税),计282000千元,本年度共派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 .12元(含税),共计858000千元 . 因此 , 按中国会计制度则年末未分配利润人民币 187873千元;按国际会计准则则未分配利润为51236千元,结转一九九七年度.
    上述分配预案将在提呈于一九九七年六十八日召开的本公司股东年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A股具体股权登记日,派发办法将另行通知.
    注:本公司于1997年1月配售之1.5亿H股股东,有权获得此项建议之末期股利.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