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6年8月27日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决议, 本 公司决定向全体股东派发1996年度中期现金红利, 现将现金红利派发具体事宜公 告如下:
    一、每股派发中期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含税)。
    二、A股社会个人股东股权登记日为1996年9月9日, 以该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 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准。除息交易日为1996年9月10日。
    三、A股社会个人股现金红利派发委托让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以“ 现金红利”交易方式组织实施。“现金红利权”交易代码及“现金红利权”交易时 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公告。
    四、本公司国家股现金红利派发由本公司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 实施。
    五、本公司将向法人股股东发出派发现金红利的书面通知,法人股股东接通知 后,将购股收据、认购协议书(复印书)及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寄本公司财 务部。本公司会将红利汇入指定银行。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