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996年6月18日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 本公司199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将现金红利派发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每股派发末期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含税)。
    二、社会个人股东股权登记日为1996年6月24日,以该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 算公司在册的股东为准。除息交易日为1996年6月25日。
    三、社会个人现金红利派发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以“现金红 利”交易方式组织实施。“现金红利权”交易代码及“现金红利权”交易时间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公告。
    四、本公司国家股现金红利派发由本公司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 实施。
    五、本公司将向法人股股东发出派发现金红利的书面通知, 法人股股东接通知 后,将购股收据、认购协议书(复印书)及单位开户银行、户名、 帐号寄本公司财 务部。本公司会将红利汇入指定银行。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