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 于1996年6 月 18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市金山卫金山宾馆召开了 199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授权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约共 520237367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约79.43%, 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法定人数。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的股东作出如下决议。
    以普通决议批准下列事项:
    一、批准截至1995年12月31日止年度董事会(“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批准本公司截至1995年12月31日止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批准本公司截至199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审核财务报告;
    四、批准本公司截至199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1995年年度除税及少数股东权益后合并净利润为2126796千元人民币, 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0084千元人民币,可分配利润为2206880千元人民币;
    2、从年度合并净利润2126796千元人民币中提取10%法定公积金212680千元人民 币;10%法定公益金212680千元人民币;约37.62%任意盈余公积金800000千元人民 币;
    3、全年派发现金股利851500千元人民币,拆合每股0.13元人民币, 其中包括 截止1995年6月30日止之六个月中期股利262000千元人民币,折合每股0.04 元人民 币(已派发)和截至1995年12月31日止之六个月的末期股利589500千元人民币,折 合每股0.09元人民币(未派发);
    4、年末未分配利润130020千元人民币,转入1996年度。
    5、凡于1996年6月24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1996年5月18日登记在册在H 股股 东和1996年5月17日登记在册的美国预托股份持有人,均将获派末期现金股利每股0. 09元人民币。
    五、批准本公司分别继聘毕马域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域会计师行为本公司 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年度境内和境外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六、委任下列人士分别出任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及本公司新一届监事会的成员。
    第二届董事会
    王基铭 王名实 吴亦新 瞿国华 陆益平 戒光道 冯建平 蒋宝兴 王观 泽 辜昌基 周耕农 王锡荣 王永寿 沈光照 顾传训 五行愚 汤云为 何斐 尹永利
    第二届监事会
    许开程 金维城 谢仁杰
    以特别决议维准下列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对本公司章程的第20条、21条和24条进行其认为适当及所需的 修订,以便反映出本公司的注册有股东交包括(1)4870000000股已发行A股;(2) 1680000000股已发行H股;(3)按下述第二项特别决议案发行的不超过 650000000 股H股。
    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本公司拟发行的本公司股本中 的H股股份上市及买卖,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该等H股股份发行的条件下,授权 董事会按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行使本公司于1996年4月25 发布的通函中考虑 进行发行不超过650000000股每股人民币一元的H股股份有权力,此等权力将于国务 院证券委员批准生效日15个月后失效,股东特此放弃对该等H 股股份享有优先购买 权。
    股东类别大会
    本公司亦欣然宣布,本公司A股股东及本公司H股股东类别大会已紧随股东结束 后举行。
    于各股东类别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批准下列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本公司章程的第20条、21条和24条进行其认为适当及所需的修 订,以便反映出本公司的注册股本将包括(1)4870000000股已发行A股; ( 2 ) 1680000000已股发行H股;(3)按下述第二项特别决议案发行的不超过650000000股H 股;
    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本公司拟发行的本公司股本中 的股H股份上市及买卖,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该等H股股份发行的条件下,授权 董事会按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行使本公司于1996年4月25 日发布的通函中考 虑进行发行不超过650000000股每股人民币一元的H股股份的权力,此等权力于国务 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生效日15个月后失效,股东特此放弃对该等H 股股份享有的优先购 买权。
    除以上股东大会股东类别大会决议之外,本公司对末期股利派发作如下说明:
    一、根据本公司的章程第155条规定,本公司以人民币向股东宣派股利。向A股 股东派发之股利以人民币支付,而向H股股东派发之股利则以港币支付, 后者的折 算公式如下:
股利人民币额股利折算价=─────────────────
股利宣派前一个公历星期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的港币收市汇率平均值
    就向本公司H股股东支付截至199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利而言,于 1996 年6月18日宣派股利前一个公历星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港币收市汇率平均值为港币1. 00元兑人民币1.0759元,因此本公司每股H股股利为港币0.0837元。
    二、本公司将委托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香港的付款代理人( “ 付款代理人”),并会将已宣派的H股股利支付予付款代理人,以待支付H股股东。 付款代人将于1996年7月3日将股利支付予H股股东。并由香港中央结算(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于该日把有关股利寄发。
    三、有关A股股利的派发方法待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后, 本公司将《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报》另行公告。
    
承董事会命    蔡洪平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