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召 开第十八次会议,经董事会决议,建议本公司一九九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本 公司一九九五年度税后净利润人民币2126796千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0084千元, 可分配利润2206880千元。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按净利润2126796千元,提取10% 法定公积金212680千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212680千元;根据本公司发展需要, 提取37.6%任意公积金800000千元。董事会建议向全体股东派发末期现金股利每股 人民币0.09元(含税),计人民币589500千元,连同本公司已派发中期现金股利每 股人民币0.04元(含税),计262000千元,本年度共派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13元 (含税),共计851500千元。年末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30020千元,结转一九九六年 度。
    上述分配预案在提呈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召开的本公司股东年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A股具体股权登记日、派发办法另行通知。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