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定向全体股东派发1995年中期现金红利,现将A股中期现金红利派发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每股派发中期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含税)。
    二、社会个人股东股权登记日为1995年9月22日,以该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准。除息交易日为1995年9月25日。
    三、社会个人股现金红利派发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以“现金红利权”交易方式组织实施。“现金红利权”交易代码及“现金红利权”交易时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规定组织实施。
    四、本公司国家股现金红利派发由本公司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本公司将向法人股股东发出派发中期现金红利的书面通知,法人股股东接通知后,将购股收据、认购协议书(复印件)及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寄本公司财务部。本公司会将红利汇入指定银行。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