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0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4元。
    *股权登记日: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
    *除息日:二零零四年七月六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四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召开的公司二零零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385,556千元(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401,690千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人民币138,556千元,提取10%公益金人民币138,556千元;则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108,444千元(按国际会计准则为人民币1,124,578千元)。本公司二零零三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派发本年度末期股利每10股人民币0.80元(含税),计人民币576,000千元。因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则年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32,444千元(按国际会计准则为人民币548,578千元)。
    2、发放年度:二零零三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额:0.080元。
    5、每股税后红利额:0.064元。
    6、每股实际分红金额: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4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
    2、除息日:二零零四年七月六日
    3、红利发放日: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红利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国家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负责派发。
    2、本公司将向法人股股东发出派发现金红利的书面通知,法人股股东接通知后,将购股收据、认购协议书(复印件)及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寄本公司财务部。本公司会将红利汇入指定银行。
    3、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电话:021-57941229
    传真:021-57940050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
    联系人:童拥军吴宇红
    邮政编码:200540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二零零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