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994年6月17日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1993 年 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本公司1993年度末期红利分配方案。现将现金红利派发具 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每股派发末期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
    二、社会个人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1994年4月1日,以该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 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准。除息交易日为1994年4月4日;
    三、社会个人股股东现金红利派发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以“ 现金红利权”交易方式组织实施。“现金红利权”交易代码、交易时间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另行公告;
    四、国家股由本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派发;
    五、本公司将向法人股股东发出派发现金红利的书面通知,法人股股东接通知 后,将购股收据、认购协议书(复印件)及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寄本公司财 务部。本公司会将股息汇入指定银行;
    六、本公司职工股现金红利的派发。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发放。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