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2年4月18日上午9:30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董事长授权,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 事蓝翔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持有和代表股份4317.9174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39.2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公司邀请,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指 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现将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二、提案审议情况
    1、《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票为4317.9174万股,其中同意票4317.9174万股,反对票为0万股,弃权票为 0万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予 以通过。
    2、《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票为4317.9174万股,其中同意票4317.9174万股,反对票为0万股,弃权票为 0万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予 以通过。
    3、《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票为4317.9174万股,其中同意票4317.9174万股,反对票为0万股,弃权票为 0万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予 以通过。
    4、《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有效票为4317.9174万股,其中同意票4317.9174万股,反对票为0万股,弃权票为 0万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予 以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厦门新宇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