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洋浦勤宇实业有限公司诉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并将我公司列为第三 人委托贷款一案(见《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2001年2月8日、3月2日本公 司公告),原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此案超出该院的管辖范围,经吉 林省高院指定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公司于2001年8月17 日接长春市中级 人民法院(2001)长经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泛亚公司给付原告委托其贷出的人民币215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 约金。
    二、 第三人厦门国泰(即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被告借款人民币 2150万元,并从还款承诺日期截止日次日,即2001年1月1日起至给付时止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利率计算利息,向被告支付。
    三、驳回原告主张第三人湖南新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510元,财产保全费150000元,合计267510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负担41980元(超出起诉标的的申请保全费), 泛亚公司和厦门国泰各负担 112765元。
    本公司认为此判决不符合事实,将我公司与被告正常债务混为委托贷款债务, 同时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因此本公司拟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另外,对于洋浦勤宇诉吉林泛亚而将我公司列为第三人,并被长春市宽城 区法院超标的冻结资产一事(见《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日、 7月21日本公司公告),我公司将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