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4月23日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1、据该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称,该法院在审理原告本公 司与被告厦门市通达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判决如下:解除 原告国泰公司与被告通达利公司于2000年7月8日签订的《贸易购销合同》;被告通 达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国泰公司预付货款1740万元;案 件受理费97010元,由被告通达利公司负担。
    2、据该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称,该法院在审理原告本公 司与被告厦门市通达利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通达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判 决如下:解除原告国泰公司与被告通达利公司于2000年7月10 日签订的《物资购销 合同》;被告通达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国泰公司预付货 款2482.92万元;案件受理费134156元,由被告通达利公司负担。
    此两项判决均为一审判决,被告如不服此判决,可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