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厦门市通达利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通达利”)分别于2000年7月8日、 7月10日(本公司重大重组前)签订了《贸易购销合同》、《物资购销合同书》,约定 本公司向通达利购买电脑2300台、佳能喷墨打印机2500台,合计货款¥1740万元;向 通达利购买丁苯胶3762吨,货款为¥2482.92万元。 合同签订后 , 本公司依约将¥ 1740万元和¥2482.92万元转入通达利帐户,但通达利至今仍未能如约供货。故本公 司于2001年2月15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本公司与被告通 达利公司的该两项合同及被告返还本公司预付货款共计¥4222.92万元。 厦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2月21日以2001厦经初字第147号、148号文受理此案。 有关 此案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