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5年五月十一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商业银行学院路支行(以下简称:杭州商行)起诉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海纳)及我公司的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二初字第52号(具体诉讼情况详见2005年5月10日上海证券报)。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浙大海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商行借款本金1439万元及利息156240元。
    二、被告浙大海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商行律师代理费104400元。
    三、我公司对浙大海纳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832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3820元,由浙大海纳负担,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5月17日,浙大海纳根据法院判决,归还了杭州商行的借款本息,支付了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我公司为浙大海纳向杭州商行借款进行担保的连带责任已经解除。2005年5月18日,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的银行存款153474.62元已经解封。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二初字第52号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