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30日上午9:30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华盛达宾馆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总数42984274股,其中:非流通股东(股东代表)2名,所持股份42979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72%,流通股东(股东代表)3名,所持股份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427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4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42979174股,流通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5100股;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二)《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427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4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42979174股,流通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5100股;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三)《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427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4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42979174股,流通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5100股;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四)《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摘要》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427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4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42979174股,流通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5100股;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五)《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427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4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42979174股,流通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5100股;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427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4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42979174股,流通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5100股;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427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4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42979174股,流通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5100股;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八)《关于公司200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29105414股,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3878860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13878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13873760股,流通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为5100股;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根据有关规定,第八项议案审议时关联股东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