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公司第一大股东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达集团”)通知,华盛达集团于2005年1月24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9,105,414股社会法人股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为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贷款贰仟万元人民币作担保,质押期限为2005年1月24日至2006年1月2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编号: ZYD050030)。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