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0月13日上午9:30点在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221号浙江国际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黎临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持有和代表股份48,192,4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史鄞镇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推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袁建华先生有效票为48,192,434股,其中同意票48,192,43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宣敏洁女士有效票为48,192,434股,其中同意票42,989,774股,反对票为5,202,66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9.20%。
    袁世杰先生有效票为48,192,434股,其中同意票48,192,43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赵月琴女士有效票为48,192,434股,其中同意票48,192,43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林皓先生有效票为48,192,434股,其中同意票42,989,77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5,202,66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9.20%。
    裘红伟先生有效票为48,192,434股,其中同意票42,989,77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5,202,66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9.20%。
    黄轩珍女士有效票为48,192,434股,其中同意票42,989,77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5,202,66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9.20%。
    2、关于监事会换届及推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黄琴丽女士有效票为48,192,434股,其中同意票48,192,43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吴印先生有效票为48,192,434股,其中同意票48,192,43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高朝晖先生有效票为48,192,434股,其中同意票48,192,43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3、关于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提案
    有效票为19,087,020股,其中同意票13,884,360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5,202,66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2.7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有效票为48,192,434股,其中同意票48,192,43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史鄞镇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