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0日,我公司接第一大股东湖南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新宇”)通知:湖南新宇已清偿原厦门国泰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厦门开元外贸信用证担保函的连带保证责任。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1年3月16日,我公司接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兴业银行诉信用证代垫款纠纷的连带担保责任的应诉传票。由于湖南新宇和当届董事会此前并不知情(湖南新宇于2000年7月3日入主我上市公司,并于2000年10月13日组成第四届董事会),经查实,系1999年8月17日在资产重组以前,我公司和厦门云顶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为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向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开立FIBXM99065号信用证出具的担保。鉴于此,我公司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后经调解,湖南新宇与原第一大股东海南农业租赁有限公司就该诉讼问题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如我司败诉,海南农租同意为我公司无条件支付该诉讼全部款项。
    2002年5月17日,福建省厦门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闽经终字第14号,法院做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开元外贸应偿还兴业银行836,849.14美元的本金及其相关利息,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2年5月24日,湖南新宇向兴业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愿承担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应为FIBXM99065信用证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如不能履行承诺函,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2002年5月28日,债权人兴业银行同意由湖南新宇承担该连带清偿责任。
    2003年4月10日,湖南新宇已全部清偿兴业银行信用证代垫款及其相关利息,共计人民币9,272,202.16元。至此我公司连带保证法律责任解除。
    本次诉讼未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