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2年10月9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陈维礼董事委托姚永宁董事出席。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对公司经营班子问题进行了研究,决定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继续留任,并按公司章程履行其相应职责。
    对本次决议,独立董事何美瑜表示同意;独立董事黄世忠表示反对。董事林小雄、林韶坚对本次决议表示弃权,并分别作出保留意见及弃权说明。
    特此公告
    附件1.独立董事黄世忠的《持反对意见理由》;
    附件2.董事林小雄的《对四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保留意见》;
    附件3.董事林韶坚的《对四届三次董事会决议的弃权说明》。
    
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10日
    本人对上述决议持反对意见,理由如下:
    1、董事会未能履行2002年6月28日所作出的在三个月内完成经营班子换届的承诺,有违诚信原则。
    2、董事会没有向全体股东说明经营班子迟迟不换届的真正原因。本人认为,经营班子不能如期换届,原因在于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之间在总经理等经营班子人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一些董事过多考虑大股东利益,不能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于厦汽公司的健康发展。
    3、因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经营班子不能按规定换届,极有可能已对厦汽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消极影响。
    鉴于此,本人建议董事会提请全体股东关注经营班子换届问题所可能引发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基于董事会目前的状况,本人已无法有效地履行董事应尽职责,谨向董事会辞去本人担任的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黄世忠    2002年10月9日
    对四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保留意见
    对公司四届三次董事会决议,本人认为,董事会再次作出经营班子“继续留任”的决议,使公司经营团队持续处于不稳定状态,势必对公司正常运作带来不利影响。故本人要求董事会明确经营班子再次“留任”的期限,尽快完成经营班子换届。
    
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小雄
    2002年10月9日
    对四届三次董事会决议的弃权说明
    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三次董事会未能履行三个月前召开的四届一次董事会决议的承诺,未在三个月内完成经营班子换届工作,本人深表遗憾,不能兑现原决议的行为本应向股民做出解释,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厦汽董事:林韶坚    20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