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兹公告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定于1995年5月23日 (星期二) 下午二时在中国广州市芳村大道2号本公司会议厅举行一九九四年度股东大会.籍以 处理下列事项:
    1.审议通过1994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通过1994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通过1994年度财务报告;
    4.审议通过199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续聘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和容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1995年度核数师,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6.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决定本公司截至1995年6月30日止6个月之中期派息方案;
    7.审议通过修改本公司章程.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附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即l995年4月 23 日至1995年5月22日),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故凡于1995年4月21日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A股、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2.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 内容见预约书)送达本公司注册地址的办事处,回复可采用来人、来函、电报或传真 送递。惟上述书面回复不影响依附注1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之股东出席会议的权利。
    3.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托一位或一位以上代表出席, 并于表 决时投票。受委托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委托代表出席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 授权文件(如有),最迟须于股东大会开始举行时间24 小时前送达到本公司注册地址 的办事处,方为有效。
    4.凡于1995年4月21日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均有权获得建议派发的末期股息。持 有本公司H股股份之股东,如欲获得建议派发之末期股息, 须将一切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于1995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4时前送达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 地 址为香港(鱼则)鱼涌海湾街l号华懋交易广场8楼香港中央结算(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A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息派发办法和时间将另行公告。
    5.本公司现行的章程主要依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关于到香港上市的 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制订。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自l994年7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在1994 年8月27 日发布《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香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适用 于中国发行人的上市规则的修改于1994年11月11日起生效, 本公司须修改公司章程 以符合上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新章程的全文将在1995年4月24日至l995年5月 22日期间办公时间内分别设置于本公司注册地址办事处及香港九龙广东道25号港威 大厦第2座19楼诸立力律师行备查并于股东大会上提呈。
    6.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7.本公司于注册地址的办事处为中国·广州市芳村大道2号,广州广船国际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联 系 人:曾一心先生、钟鸣先生、戴文慧小姐
    邮政编码:510382
    电 话:(020)8891712-2919或2745
    传 真:(020)8891575
    电 报:8408(中国广州)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