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股东大会于1995年4月8日作出公司 1994年度分红派息决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199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
    二、分红派息对象
    股东权益登记:1995年7月14日下午收市后, 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三、除息日:1995年7月17日
    1、国家股、法人股现金红利发放由公司协商解决。
    2、社会公众股现金红利, 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现金红利权”交易方式代理发放。“现金红利权”交易代码、交易时间 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另行公告。
    在交易期间,凡有权领取现金红利的股东,可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在自己 选定的证券营业柜台,与平时卖出股票一样,委托卖出“现金红利权”手续。卖出“ 现金红利权”后,即可通过股东本人在该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帐户获取1994年度 现金股息。
    在“现金红利权”交易结束后尚未领到现金红利的股东,可直接前往上海证券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各地会员办事处(各地证券登记公司)查询、补领,补领不设 截止期限。
    本公告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