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四月二日董事会决议通过, 并经 广州市体改委穗改字〖1994〗21号文和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资〖1994〗16 号文批准,决定法人股享有的红股定向向全体个人股东转让,共转让2137.5万股, 转让比例为每10股可获转让5股,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0元。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股权登记日为1994年5月27日(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准)。
    二、转让红股的交款日期为1994年5月30日-6月10日,逾期不办理交款手续者, 按自动放弃处理。
    6月13日为转让交款结束的上市交易日。
    三、承销机构及承销方式
    1、承销机构: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 地址:上海南京东路99号 法人代表:阚治东
    2、承销方式:
    本公司委托承销机构办理向个人股东转售股票事宜,转售期满后,未转售的部 分返回本公司。
    四、交款办法
    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各营业柜台办 理“委托买进”手续。
    五、本公司法人股红股转让将按上海证交所有关规定,1994年5月30日撤权,6 月30日复权。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