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22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发出通知,同年5月25日上午在公司办公地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唐曙宁先生受董事长赵庆先生委派主持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59,471,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5%。其中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34,684股;非流通股股东及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59,436,840股。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9,38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0股、弃权84,50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34,68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9,38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84,500股、弃权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34,68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2004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9,38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0股、弃权84,50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34,68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200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1.00元(含税)。
    同意59,38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84,500股、弃权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34,68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关于建议续聘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提议》
    同意59,38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0股、弃权84,50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34,68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关于将华联二号楼自用部分由房产存货转为固定资产的议案》
    同意59,38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84,500股、弃权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34,68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逐项表决(按姓氏笔划为序),选举朱佳平、杨大勇、赵庆、唐曙宁、高海波、韩学高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刘舟宏、汤得军、胡一平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晓新、郭昭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以上选举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
    同意59,471,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34,68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以上经选举产生的董、监事简历详见2005年4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
    (八)《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59,38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0股、弃权84,50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34,68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同意59,38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0股、弃权84,50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34,68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9,38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0股、弃权84,50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34,68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9,38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0股、弃权84,50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34,68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9,38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0股、弃权84,50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34,68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三)会议同时听取了独立董事代表胡一平先生所作的《200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陈文泽、傅利彬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