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就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与中国银泰投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关于股份公司收购其第一大股东中国银泰投资公司持有的北京国中汽车大厦30%股权,以及中国银泰之控股子公司沈阳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北京银泰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和5%股权的关联交易提案,业经股份公司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并经依法召开的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2、本次收购股权之关联交易,其交易的价格的确定,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据此判断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公允的。
    3、本次收购行为,有利于调整股份公司的产业结构,拓展房地产开发业务,降低主业单一的风险,增加股份公司收入及利润来源,培育股份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符合股份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签字):陈玉华、孟爽英、胡兴定
    二OO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