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于2001年7月3日以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共收到有效表决单11份,代表股份57,296,82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28.76%。 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为浙江省商业财务公司向银行借款进行 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55,634,320股赞成,1,662,5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与会有效表决权数的 97.10%。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为监票人,同时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会议聘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张志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 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