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高经终字第483号)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的有关规 定,现将上述判决事项公告如下:
    2000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本公司为宁波天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4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一案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详见2000年6月13 日《中国证券报》的本公司 公告)。同年6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因不服一审判决,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 诉请法院判令本公司对宁波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上诉人的贷款本金及利 息、罚息及有关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见2000年8月7日《中国证券报》的本公 司公告)。现经受理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本公司对上述担保事项于1999年底计提了或有损失准备2900万元(详见本公 司1999年年度报告),现除支付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外,余额将按照有关规定调整2000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终字第483 号民事判决书》
    
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