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华联(集团)上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保证方)分别于1997年9月、11月为上海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方)向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贷款方)借款400万元和200万元人民币出具不可撤销保证函,期限均为半年。借款到期后,因借款方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方于1999年12月向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公开审理,判定借款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30.69万元,保证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分别于2000年3月、6月下达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
    现经查,保证方注册资本2200万元,净资产至2000年10月31日仅为19.89万元。截止本公司披露日,尚无保证方资产受强制执行情况。因本公司无保证方任何债权,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对本公司无重大影响。
    由于该担保系保证方当事人擅自行为,且事发后一直没有将上述担保和诉讼事项的所有情况向本公司报告,造成本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有关信息,在此,谨向全体股东致歉。
    备查文件: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闵经初字第2759号、(2000)闵经初字第287号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0)闵执第2324号、第2325号
    
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