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联系后, 拟定本公司送配股方案:一、公司向全体股东送股,每10股送3股派1.00 元(红利 不足部分由资本公积金划转)。二、待公司距前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满12个月时, 根据有关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全体股东进行配股。同时,董事会 请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置1994年配股事宜。三、具体送配股事宜按届时公 布的送配股公告和说明书为准。四、本决议尚须经公司首届四次股东大会表决批准。
    
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