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3年6月16日接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宁证监公司字[2003]118号文“关于规范你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行为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接此通知后,本公司立即向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作了汇报,政府有关部门已按照通知要求,不将本公司国有股股权在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