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近日,本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状》,以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的原被告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支行(下称南京交行)
    被告:南京交电家电(集团)总公司(下称南京交家电公司)和本公司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25日,南京交家电公司与南京交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南京交家电公司向南京交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6个月。同日,本公司与南京交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于本公司为南京交电、家电(集团)总公司 提供担保的详情见2003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公司担保公告)。该笔借款到期后,南京交家电公司仅归还本金118,329元,尚欠本金19,881,671元未还。南京交行据此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南京交家电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881,671元,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南京交行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宁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南京交家电公司和本公司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了本公司在农业银行新街口支行的活期存款2000万元。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案有可能对本公司的当期利润造成约2000万元的利润损失。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4、借款合同
    5、借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