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日,因增持股份,南京新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美联合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及金鹰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我公司”)合计持有南京新百流通股56,521,883股,占已发行股本的24.55%。其中南京新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南京新百流通股29,822,227股,占已发行股本的12.95%,南京华美联合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南京新百流通股11,530,110股,占已发行股本的5.01%,金鹰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南京新百流通股15,169,546股,占已发行股本的6.59%。
    由于我公司持股已超过原第一大股东,根据有关规定,已触发收购义务。我公司于2005年2月4日公告《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后,于2005年2月25日发出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补正内容,提交了补正材料;2005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出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我公司申报材料未能就有关内容提供适当、完整、清楚的说明材料,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
    我公司正对收购报告书相关内容和材料进行积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报送中国证监会。我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并提请投资者注意。
    
南京新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南京华美联合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金鹰申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200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