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担保情况
    1.至2004年6月30日止,没有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个人提供担保。
    2.至2004年6月30日止,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9240万元,如剔除子公司之间担保为15940万元,其中公司为关联方南京交家电(集团)总公司担保6740万元;为子公司江苏物华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担保7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新百房地产为新百药业担保3300万元;控股子公司南京东方商城为其参股企业南京大洋百货有限公司担保200万元;参股企业新百置业为诺玛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2000万元。
    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担保总额17444.98万元。其中:为交家电担保6740万元,为江苏物华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担保7000万元,为大洋百货担保159.34万元,为诺玛特担保295.47万元,为新百药业担保3250.17万元。
    3.违规担保情况:在上述担保额中,属于违规担保的为14194.81万元,为交家电、大洋百货、诺玛特和江苏物华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均属违规担保。为江苏物华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至8月15日止降为6300万元。
    4.逾期担保贷款:子公司东方商城为大洋百货的担保已逾期,至目前为止,大洋百货虽在7月29日又归还40万元,担保余额仍有160万元,按持股比例计算为127.47万元。
    二、资金被占用情况
    1.至2004年6月30日止,没有发现公司被控股股东及个人占用资金的情况。
    2.至2004年6月30日止,公司被占用的资金余额为21669.94万元,占公司净资产24.24%。其中:为关联方南京交家电(集团)总公司提供资金余额为2725.01万元;为子公司新百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支付300亩土地保证金9500万元;为子公司新百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付一期工程款1400万元;为子公司南京国际同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资金交纳建设规费2000万元;为参股公司芜湖新百大厦提供资金5944.93万元;子公司国际同仁发展有限公司为交家电(集团)总公司提供100万元借款。
    三、我们的意见
    1.公司按照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的要求,修改了公司章程。
    2.公司违规担保除新披露的为江苏物华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和参股公司新百置业为诺玛特的担保外,均是上年担保的继续。公司为江苏物华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过董事会讨论。
    3.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未按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征询我们的意见,特别是公司为交家电(集团)总公司提供资金,以前我们曾查询有无此情况,但未得到正确的回复。
    公司为新百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资金取得的300亩土地,增值巨大,对公司和广大股东是有利的,但款项预计要通过开发才可收回。公司为南京新百药业提供的资金,新百药业拟以房地产办理抵押贷款后,将占用的资金归还公司。为南京国际同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须待同仁大厦开发完成后才能归还。为芜湖新百大厦提供的5944.93万元,系历史遗留问题,公司每次公布财务报告时都予以披露。公司和子公司国际同仁发展有限公司为交家电(集团)总公司提供的资金,公司正在制定催款措施,预计短期内难以回收。我们将对公司清理被占用资金的情况予以督促。
    
独立董事:吴公健    独立董事:任宇光
    独立董事:季 军
    200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