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
    2、除权登记日:2004年7月16日
    3、除息日:2004年7月19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7月2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2004年5月27日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4年5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二、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67,734,740.86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773,474.09元: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6,773,474.09元;按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6,773,474.0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4,916,796.07元,本报告期支付2002年度现金红利34,531,231.70元,2003年度分配预案如下: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含税)。
    三、除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
    除权登记日:2004年7月16日
    除息日:2004年7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7月23日
    四、派息对象
    截止2004年7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息方法
    1、流通股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20元,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5元。
    2、持有流通股的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红利发放日的前一个交易日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应得现金红利金额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未流通法人股股东的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委托南京证券登记公司派发;国家股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3号(公司董秘室)
    联系电话:025-84717494
    联系传真:025-84717494或84724722
    邮政编码:210005
    七、备查文件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