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0月24日上午10:00在上海田林宾馆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134,599,84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为44.1419%;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04,500股,占B股股份总额的0.243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批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上海邮通科技园项目的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4,599,842股,其中B股的股数为:304,5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赞成的计134,599,337股,占99.9997%,其中B股股数为304,500股,占100.00%;
    反对的计243股,占0.0001%,其中B股股数为0股;
    弃权的计262股,占0.0001%,其中B股股数为0股。
    本公司聘请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毛光年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见证书》,确认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大会议案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