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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9 证券简称:G凤凰 项目:公司公告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6-01-13 打印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 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司A股股票停、复牌具体时间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或"会议")于2006年1月12日上午9:30在上海市控江路1690号公司1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国强先生主持,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律师列席会议。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分类表决,A股流通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与相关股东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62人,代表股份146,194,386股,占公司A股相关总股份的80.32%。具体如下: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35,075,033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91.45%,占公司A股相关总股份的74.21%。

    2、参加表决的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58人,代表股份11,119,353股,占公司A股社会公众股股份的32.40%,占公司A股相关总股份的6.11%。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3人,代表股份

    1,411,664股,占公司A股社会公众股股份的4.11%,占公司A股相关总股份的0.78%;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共795人,代表股份9,707,689股,占公司A股社会公众股股份的28.29%,占公司A股相关总股份的5.33%。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股东记名投票表决、审议

    通过《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改革分置方案的议案》。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为:控股股东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总计13,384,807股股票,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9股股份,非流通股东由此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法人股股东不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轻工控股承诺在可以挂牌流通所持股份时,三年内减持底价比二级市场价格高出20%即减持底价为4.27元,二级市场价格取董事会公告前一交易日即2005年12月9日A股收盘价(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6,194,386股,同意144,889,913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反对1,301,807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弃权2,666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参加表决的A股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119,353股,同意 9,814,880股,占参加表决的A股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7%;反对 1,301,807股,占参加表决的A股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弃权2,666股,占参加表决的A股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02%。

    参加表决的前十大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1        潘逸昀        620,000       同意
    2        吴青蕾        530,000       同意
    3          殷红        278,000       同意
    4        查彐明        184,710       同意
    5          余绘        158,000       同意
    6        李慧英        143,000       同意
    7          谷兵        126,200       反对
    8        李光先        123,400       同意
    9        王海明        113,900       同意
    10       郑宝卿        113,500       同意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岳云、邬为忠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A股相关股东会议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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