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市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于2005年12月7日与上海市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国家股行政划转协议书》。上海市轻工控股(集团)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占本公司总股本36.92%的国家股,无偿划转给上海市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2005年12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5年12月28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1569号),同意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将持有的凤凰股份有限公司130,539,645股国有股划转给上海市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占公司总股本的36.92%,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本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