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二OO三年度第六次董事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在峨眉山市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董事张康文先生、李学斌先生书面委托古松董事长代为参会并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详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事宜的独立意见
    各位股东、投资者: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上午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要求,我们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接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通知,国资公司于2003年10月15日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国资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13,116万股国家股中的6,8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8%)转让给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2、我们认为:
    上述收购事宜,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广大股民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中真实、准确、客观、完整地阐述了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本次收购情况、利益冲突、董事会意见及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在内的有关收购事宜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向股东所提出的建议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客观审慎做出。在本报告书的审议过程中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和广大股民的利益的行为,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我们同意通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继瑞
    隋同波
    周 艳
    200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