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4月17日第二次股东大会(1993 年年会 )作出1993年度分红派息及送股决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1993年利润分配方案
    1、向国家股及社会个人股东每10股送2股红股,派发现金3元人民币(含税) ;
    2、鉴于法人股股东申明放弃送股,向法人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5元人民币( 含税)。
    二、派息送股对象:
    股权登记日:1994年8月19日下午收市后, 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
    三、派息送股方法:
    1、国家股、法人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另行通知。
    个人股现金红利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以“ 现金红利权”交易方式代理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另行公告。
    2、送红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自动记 入各股东帐户。
    3、1994年8月22日为除息权交易日及新送股上市交易日。
    四、送股后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送股前 比例 送股后 比例总股本 19480万股 100% 23266万股 100%
国家股 10930万股 56.11% 13116万股 56.38%
法人股 550万股 2.82% 550万股 2.36%
社会公众股 8000万股 41.07% 9600万股 41.26%
    本公司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