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22日,本公司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03司冻137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根据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资法执字第5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2003年10月21日将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四川金顶国家股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1.49%)解除冻结(有关国家股冻结材料详见刊登在2001年12月27日、2002年12月4日、2003年4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本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