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6月14日《四川日报》第四版《债权催收公告》中载有关于乐山市财政局向银行借款并由本公司担保事项(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为95年第18号),由于本公司档案中未有此项记载,因此,本公司于6月17日向乐山市财政局征询此事。经该局查证,确认此事属实。现将该事项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995年12月30日,乐山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乐山市直属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95年第18号),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3个月,即从1995年12月30日至1996年3月30日止。该笔贷款月利率为10.05‰,罚息按日息0.6‰,挤占罚息按日息0.8‰分别收取。
    1995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银行签订了编号为95(18)的保证合同,为上述1000万元银行借款及利息和有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并保证接到银行书面催款通知后30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银行在1999年将所享有的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目前,公司正积极向有关方面了解该事项情况,一旦有进展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