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快集 团化发展步伐,经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7月8日第三次董事会议研究, 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对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如下调整:
    1、董事长白德华先生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兼任公司 总经理;
    2、根据工作需要,免去于永川先生四川金顶(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和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于永川先生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公司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