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9日,本公司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根据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资法执字第5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金顶国家股5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5%)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03年4月28日至2003年10月27日止(国有股冻结的有关材料详请见本公司2001年12月26日及2002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临2001-016号、临2002-023号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4月29日